环保部拟规定空气质量必须提前24小时的预报
2008年09月23日 05:2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环保部昨日开始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该标准其中拟规定,空气质量必须提前24小时的预报。
该标准拟规定,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的污染物参数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一氧化碳的日均浓度值,以及臭氧的8小时浓度均值。空气质量日报的时间周期为24小时,即前一日的12时至当日12时?掌柿吭けǚ矫妫捎谠けǖ姆椒ú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展至36小时或48小时,但必须预报24小时值。
该标准同时提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全国环境;ぶ氐愠鞘泻凸赝绯鞘性黾、调整监测点位,需经环境;げ颗己螅娇稍黾。该标准将不同级别的空气质量划分为:优等、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污染。(记者马力)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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