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被逮捕以后,王文华始终声称,在自己的背后还有一个外国大老板。果有其事吗?神秘的外国大老板
“都是老板把我害了!”王文华在法庭上如此忏悔。他说自己文化程度低、不懂法,还以为这事没什么大不了的,没想到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
长期从事电脑盗版软件生产、销售的王文华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却能将市场上各种资源成功整合起来,形成一条高效率的生产链,对此,很多人确实难以置信。那么,他口中的“老板”又是谁呢?
王文华多次向警方交代,他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受一个外国老板的指使。2007年3月起,这位名叫“Gogo”的老板,给了他10万元钱、3张节目源!癎ogo”还给了他用光盘拷好的软件序列号等一系列资料,让他找人复制、伪造、销售光盘,让他帮忙租几个仓库将货分散来放。
庭审中,法官问:“幕后老板如果到仓库里取货,你和他之间要不要办理交接手续?”
王文华答:“没有什么手续,我也没有清点数量,因为老板知道我只有小学文化,这些货我根本卖不出去。我很诚实的,要不,他也不会给我10万元!
可是一审判决显示,对王文华的这一辩解法官未予采信。
据主办此案的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张若平和福田区检察院公诉人林国辉介绍,王文华一直对自己的后台外国大老板供认不讳,但就现有的证据而言,却又难以证明。
从28亿到308万:“缩水”的秘密
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将此案诉至法院。由于此案惊动中美司法高层,涉及犯罪嫌疑人多达14人,案卷多达46卷。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的两个档案柜,装得满满当当。去法院开庭,检察机关甚至专门开了一辆货车拉档案。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王文华、张大安、车庭锋等11名被告人(有2名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起诉,一名另案处理),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结伙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难度最大的是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此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案值是28亿元,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为308万元,其中王文华非法经营额仅为190万余元;车庭锋的非法经营额仅为118万余元。从28亿到308万,数字为何出现如此之大的缩水?
办案人员“揭秘”:前者的数字,是被侵权单位提供的,以相对应的真品价格计算。这起案件也因此被称作是“全球最大软件盗版集团案”。审判机关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只能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以实际犯罪所得进行计算。一套正版软件,市场价两三千元,而盗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仅为一两百元,甚至几十元就可以买到。然而,如何确定所查获的盗版软件的市场价格,对司法机关来说仍然是一项非常困难和复杂的工作。
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重新修订了犯罪数额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以上(此前为10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以上(此前为50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就意味着中国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犯罪门槛降低了一半。
2008年12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文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张大安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0万元;判处车庭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80万元。
与王文华一起被判罚的从犯中,还有他的妻子伍习桃。
据记者了解,部分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采访札记
盗版国际化呼唤国际司法合作
微软盗版案报道写完最后一个字,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张若平的一句话,仍然萦绕在我的脑子里:“现在,软件侵权盗版早已经是国际化了,在一国若干地区组织生产,在数个国家或全世界销售。一方面,侵权盗版业已形成一条完整高效的国际化产业链;另一方面,打击盗版的国际司法协助,虽然有了很大进展,但仍然障碍重重!
首先应予肯定的是,此案无疑是中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司法合作上,创造的又一个成功的案例。中国警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一举破获一个在深圳、东莞两地生产,销售网络遍布半个地球的盗版团伙。中国司法机关将11名犯罪嫌疑人定罪科刑。
其次,虽然此案成功告破,但也暴露出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的软肋,即国家间司法合作中所存在的制度障碍。据媒体报道,加拿大海关曾查获一批盗版软件,涉及到若干个曾被深圳警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中加两国尚未就知识产权;で┒┧痉ㄐ,致使司法层面的合作,迄今进展甚微。犯罪信息难以互通,犯罪证据无从获取,犯罪嫌疑人无法移送。即使是对于已经落网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最后也只能以“存疑不诉”处理,致使现代版的“捉放曹”故事,一再上演。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是打击和遏制侵权盗版犯罪的最有力武器之一。随着世界扁平化浪潮的到来,侵权盗版国际化趋势的日益严重,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应越来越密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国对人权和主权的标准和要求有异,对知识产权的;こ潭炔灰,致使国家间司法合作常常难产,成功案例不多,失败案例不少,使得一些跨国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司法追究。(徐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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