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初,靖远电厂在财务审计期间,李某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帐上有400万元存款请示如何处理。后顾慧娟指示李某将此款上缴电力公司,并让李某按其提供的地址和帐号,汇往海南某证券公司。同年1月15日,李某将400万元的本息共计457万余元汇往海南某证券公司三亚证券部,转入顾的股票资金帐户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8月20日陈某将其托管的股票转入另一证券公司,当时股票市值为644万余元(包括起诉书指控顾慧娟贪污罪第二笔中的850万所购买的股票)。后陈某根据顾慧娟的要求将顾股票交易款及其他款项共计498万余元补足500万元后,在许某期货交易帐户上从事期货交易。许某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分数次给顾慧娟还款共计400万元,顾将其中的300万元汇入其妹妹顾某某的股票帐户用于股票交易,100万元作为股本金汇到顾参股的新疆某公司。后按顾慧娟的要求,其妹妹将126万余元电汇到新疆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2003年10月22日,顾慧娟借款200万元归还靖远电厂。
一审判决:
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以奖励为名的财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38.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顾慧娟利用其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靖远电厂挪用公款1087万多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其所挪用公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顾慧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125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其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决定:对被告人顾慧娟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38.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宣判之现。
据办案机关统计,在一年的时间内,顾慧娟就贪污公款达上千万元,相当于顾慧娟每天贪污公款的“进帐”就达到了3万余元。由此,顾慧娟被称为“建国以来甘肃省贪污之最”。昨日,身着“黄马夹”、下着“囚裤”的顾慧娟,被法警押进审判法庭听判时,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期间,她一会聚集会神,一会又表现的毫不在意。当听到审判长问其是否上诉时,她的情绪突然十分激动,大声说道:“我立即上诉”。
顾慧娟案在审理后,兰州晚报曾以《3.6亿元“黑洞”惊动国务院》为题,独家报道了顾慧娟案背后的新闻,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多家媒体以各种方式进行了转载。因此,对顾慧娟案的一审宣判结果,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在昨日的一审宣判现场,电力部门还专门进行了录像和摄影。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几名来自甘肃省电力系统的旁听群众,他们对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顾慧娟被判处无期徒刑,是罪有应得。但也有人认为这个结果对顾慧娟来说太轻,因为在甘肃省还没有比顾慧娟更“大胆”的财务处长,她把国家的钱当成自己的银行去用于炒股和投资经营。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对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众说“顾慧娟案”:
针对顾慧娟案,一位业内人士结合日前引起社会轰动的电力职工高薪和电价“涨个不!闭庖幌窒笕衔,电力公司一直在向公众传导的信息是——电力亏损。那么,在电力亏损的背后是什么?据有关资料显示,具有垄断性质的电力行业,其利润高达40%以上,如此高的利润亏损又从何谈起?最起码在甘肃省“电力亏损”中,是否就有被顾慧娟贪污、挪用的钱?这个“黑洞”难道要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吗?
一位反贪干部说,顾慧娟案不但创下了甘肃省国有企业腐败第一案的记录,在全国国有企业中也十分罕见。而此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么大的一个公司,还有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且还有自查自审程序,如此巨额国有资金的流失,难道真的无法阻止?法庭之外,谁还该为这笔国资的流失负责?顾慧娟案除其自身原因外,更主要的是该企业当时内控制度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心不强、对资金管理过于松弛、对下属的权力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和约束等。而所有这一切,致使顾慧娟利用掌管企业资金大权的机会和便利条件,采取欺上瞒下的方法,大肆将国有资金据为己有,并由此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法律知识:(嘉宾: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
问:顾慧娟被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那么中国《刑法》中对数罪并罚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这样一种折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由中国刑罚体系的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和程度所决定。根据该条规定,折中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试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资料:(一审判决)
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中创公司在兰融资时,该公司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时任电力局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与该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数额82,550,000元。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给顾慧娟386,200元,顾慧娟收受后将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帐户据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5,765万元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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