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开始,长沙市经委、市公安局和市电业局联手对各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展开集中整治和打击。而最高人民法院20日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规定,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将可判死刑,这一规定从昨日开始施行。长沙市电业局副局长刘夏清说,这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极大地震慑犯罪分子,推动长沙市打击“电耗子”。
长沙市人民政府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三部门首次联手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浏阳市浏东水泥厂原负责人易某,因窃电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我省查处的因窃电犯罪而判刑最长的刑期记录。刘夏清说,这个在涉电犯罪领域的处罚记录,可能因为新司法解释的施行被刷新。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破坏电力设备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刘夏清介绍,上半年长沙市由于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导致区域性停电的,发生数十起,电力客户正常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受到一定影响,“去年全市在这个方面的损失超过两亿元”。(作者:胡远志 谢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