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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菏泽市检察院获悉,由山东菏泽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东明县检察院负责侦查的菏泽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杨传玉受贿案,已于日前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案件审理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传玉在担任菏泽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全市窄危桥改造工程、全市村村通建设工程、公路建设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自2002年至2007年间,先后13次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要下属单位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总价值人民币554756.30元,非法收受下属单位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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